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图 示 手机阅读 分享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4 安全疏散和避难


3.4.1 除设置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其他改造工程,当每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难以改造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
    2 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3 第二层和第三层使用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4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或房间直通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2m;
    5 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6 走道等公共区域或每个有人员活动的房间应设置不小于0.8mx0.8m的可开启外窗或设置室外阳台。
3.4.2 依据现行技术标准,不同功能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的多功能组合建筑改造工程,当分别设置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办公与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部分,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商业与非商业部分可在竖向共用疏散楼梯,共用的疏散楼梯应通过前室或防火隔间进入,前室或防火隔间的使用面积应根据楼梯疏散人数的1/4,按照人均不小于0.2㎡的标准计算确定,且公共建筑部分不应小于6.0㎡,住宅部分不应小于4.5㎡。
3.4.3 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改造工程,地上既有开敞楼梯间难以改造为封闭楼梯间,当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时,可维持地上既有疏散楼梯的开敞形式。
3.4.4 改造后为商业功能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工程,改造部分疏散宽度确实难以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分区,疏散宽度可借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不应大于计算所需疏散净宽度要求的30%;
    2 该楼层的总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本楼层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要求的80%。
3.4.5 改造工程保留的疏散楼梯,当其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该使用功能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如实际净宽度不小于规定最小净宽度的90%,可维持不变。不满足上述宽度要求的既有楼梯可计入安全出口数量,但不计入疏散总宽度。
3.4.6 改造工程保留或保留洞口的疏散门和安全出口,当其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该使用功能疏散门和安全出口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如实际净宽度不小于规定最小净宽度的90%,可维持不变。

目录导航